要符合美国投资移民项目EB-5类签证的要求,外国投资人必须满足三个要求:
投资或正在积极地进行投资一家新的企业—即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美国营利性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或(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
注入投资或正在积极地注入投资所需的资本,即至少一百万美元或五十万美元。数额较小的五十万美元投资要求仅适用于在“指定应聘地区”的投资,“指定应聘地区”指的是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率1.5倍的地区或美国政府指定的边远地区。
所作投资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创造10(十)个美国公民或合法移民员工的全职工作。“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
此外,投资人必须证明投资资金的来源为合法且投资人打算积极参与新企业的管理。
同时美国投资移民还应该考虑,投资移民条件,投资移民新政策,投资移民费用,投资移民的风险等。






